探望权的行使一般可以强制执行,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拒绝探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之后可以申请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如果拒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依据民事权利原理,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而且应亲自行使。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在其离婚后继母享有探望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探望权是否适用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但民法典还有规定指出: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即使在离婚后,继母也是对继子享有探望权的。
抚养权归男方但可以让女方带。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问题可以协商处理,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男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带孩子;法院认为此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予以准许。
探视权的含义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视权异地执行在法律中的规定为:1、即使其双方当事人在异地的,其探视权异地行使时间、方式以及地点等,都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再决定,如果就此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2、一方当事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离婚不可以主动放弃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更不能放弃。
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可以起诉至法院。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探视权如何行使或者法院已经判决了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行使探视权即可。如果没有约定也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或者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如何行使。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