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翻墙摔伤的,学校一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对在校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生私自翻墙摔伤,应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学校规定,学生自己要承担次要责任。
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向该经营场所索赔,可以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要求改经营场所承担补充责任。
工人在工地上因自己原因摔伤的,若没有其他加害人的,则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行政治安案件; 则不需要报警,即使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但针对此种情况,工人在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下,可以申请工伤医疗待遇。
不算。 因为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依此规定,属于工伤需要有三个条件,即: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本人不负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而自己不小心摔伤,责任在于自己。 因此不符合工伤的条件,不属于工伤。
视情况而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如要构成工伤,需要满足: 1、必须是合理的上班必经路线之内 2、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3、必须是非职工本人主要以上原因。
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是否算工伤,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己摔伤的,不属于工伤; 2、职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摔伤,职工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属于工伤; 3、职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摔伤,职工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雇佣的家政人员(如打扫卫生的工人)在工作时候发生意外摔伤,通常情况下,雇主(即家庭主人)需要负责。这是因为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 具体来说,如果家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环境因素(比如地面湿滑、杂物摔倒等)导致的摔伤,雇主需要负责医疗费用,同时在其不能工作的期间支付工资。如果工伤严重,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 然而,如果家政人员的伤害是因为他们自身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比如不遵守安全规定,或者在明知道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危险行为,那么在一些情况下,雇主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如果雇员有工伤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
工作中摔伤,应当尽快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分别申请工伤赔偿。
下班时自己骑车摔伤了不算工伤。 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路途中因自身原因而导致意外跌倒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定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途中所遭受的非个人主要过错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事故以及火车事故等伤害类型,方可认定为工伤范畴。 如您是由于自身体质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跌倒,则应当归咎于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这并未被列入视为工伤的主要情形之下,所以,对于这种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摔倒情况,只能依靠本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