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
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是: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五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破产撤销权产生的情形包括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1、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
一、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二、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产生的法律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 2、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
行使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