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的联系:合同的撤销权,针对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使合同撤销权后,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
主体为债权人。债权人还有权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是一个意思。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五年,法定期间为一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要的条件是: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实质性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2、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了解构成撤销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因此,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行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不一。但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范围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