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二是以诉讼方式为之。 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 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
行使合同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如下三个: 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撤销合同的,对合同中存在可撤销情形的,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仅凭随意性想当然来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三、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
《合同法》第75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 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谓必要的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当然,律师费应以国家规定标准为限,差旅费以必要为前提。明显超出标准的费用,如住豪华酒店的费用、特等机仓机票的费用不予支持。 当然,也要以起诉胜诉为前提,如果起诉不当,没有胜诉,就不能得到这方面的支持。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代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包括: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