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1、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的实现意味着债权让与人退出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2、对外效力,即债权与对债务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并且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而言就确定了债权的归属。债务人便可依据通知清偿债务。也可以根据通知履行抗辩权。 《合同
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
一物二卖合同效力的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作出了规定。第36条规定中表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是否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夫妻一方随意处置共同财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期间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
债权人转让债务,只要通知了债务人的,即便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转让债务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总则》中无权处分的效力为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即有效,权利人未追认即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
1、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主,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不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