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效力如下: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