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未写明借款事由;没有资金支付凭证这三种借条没有法律保护,所以借钱要写清楚借钱的目的,以及不要和未成年人签订因为他们民事行为承担能力,借款人是受威胁,受胁迫,非出于自己真实意愿而写下的借条,这种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致使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具体表现为: 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 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 四、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 五、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 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七、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 八、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九、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中标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姐弟关系不能断绝。 第一在伦理上姐弟关系是血缘关系无法断绝。我国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第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姐弟之间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是说,双方的任何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做任何事情,也没有任何义务为对方做任何事情。因此,血缘关系无法选择,也无法断绝。法律上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断绝。
无效拍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可能造成消极社会影响而其后果不为法律所承认可拍卖活动。 无效拍卖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法律所禁止。在拍卖实践中,无效拍卖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是指因拍卖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利益损害的行为。例如,任意拍卖的出卖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家庭生活必需品,致使其家人生活发生困难。又如拍卖国营小企业,但对原企业职工未作妥善安排,致使职工生活无着落,影响社会稳定,这也属于无益拍卖的范畴。无益拍卖的认定,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司法惯例确认。 二、违法拍卖作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特征是明显或不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拍卖中拍卖人为自己竞买或指使他人为自己竞买,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低或抬高出价,拍卖人代他人竞买等,这类行为违反法律和拍卖规则,不论其是否促使拍卖成交,依法都应属无效。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物未经查封或查封无效即予拍卖的,其行为也应无效。
员工在办理生育保险金时,需要员工在生育时处于参保状况,同时员工需要累积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是可以到社保缴纳地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在生育后停缴社保并不影响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无效合同就是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说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背公序良俗;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等。
合同无效是不用申请的,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时候,合同自然就已经是无效状态,当然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中对劳动合同无效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我的描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当劳动合同无效时,不能将其视为劳务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效,是因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公平平等等合法权益,需重新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务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由劳动法规范和适用。如签订劳务合同,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