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于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程序不同。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所以,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然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只能进行依法流转,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人。 林权证是证明林地权属的维一合法依据,林地可以流转,要有林地流转合同,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证登记,注意一定要到林地所辖乡镇填写《非国有林林权申请审批表》,还有相应的文档资料备
政府征地补偿林地的标准: 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会按照林地用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
一、首先写明转让甲乙双方是谁。 二、写明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写明甲方在哪的林地多少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转让期限,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三、写明转让林地的用途。 四、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 1.写明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写明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
内蒙古林地征地补偿标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珍贵树种林地,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应注意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后还可以按照规定继续承包。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
订立林地承包合同必须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对林地的流转和开发利用作出的义务性规定,注意林地承包期限等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林地承包的期限是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