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死刑情形如下: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1、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法律术语的字面含义是并不立即施以死刑行动,亦即未设定明确的执行死刑日期。 一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刑罚,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必定触犯了严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蓄意谋杀、贩运毒品、买卖枪支弹药、实施抢劫且致人死亡、强制猥亵或性侵行为、非法拐卖妇女和儿童并导致严重后果,以及犯下数额庞大的贪污罪行等等。 然而,如果被告人主观意识较轻,或者其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受害者的过失而引发,抑或是并非案件的主谋者,仅仅是协助犯罪,甚至在犯罪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投案自首,同时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那么这位主审法官在进行裁决时便会给予适当的减少惩罚。 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经济赔偿
绑架后致人重伤,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 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按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可以判处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刑犯如果被发现正在怀孕,是不执行死刑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贩毒自首可能避免死刑,但不必然排除死刑适用。若贩毒情节特别严重(如毒品数量极大、暴力拒捕、武装贩毒等),即使自首仍可能判处死刑;若情节相对较轻且自首表现积极,可能从轻判处无期徒刑或以下刑罚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嫌疑人,在缓刑期结束,改判无期徒刑后最少应当服刑十三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老年人犯罪不一定会判处死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针对老年人犯罪能否免除死刑的说法,没有一刀切的概述,只能依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七十五周岁老年人仍然使用死刑。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如下: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的特点:惩罚性、威慑性、安抚性、针对性、维护性、残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