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只有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 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判处死缓的后果如下: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
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并依法作出处理。 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二)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
有期徒刑年限的规定: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1、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 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1、对于死缓减为有期徒
死缓适用的法律后果是: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
不适用死刑的罪犯可以改判死缓,但具体原因要看具体的案件分析: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罪该处死,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3)罪该处死,但社会危害性未达最极端严重程度的做死缓辩护。 (4)罪该处死,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做死缓辩护。 (5)对刑事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事由的做死缓辩护。
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存在重大立功表现时,才有可能被改判死缓。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