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1)出借银行账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出借银行账户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有的行为借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以达到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则是为了收取好处费,不顾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为其办理款项收付业务,以套购紧俏物资或套取现金。甚至存在将借来的账户用于赌球、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那么作为账户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用途仍出借账户,将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出借银行账户经常引发诉讼风险。常见的情形有债权人起诉账户借用人(债务人)的同时,一并诉请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银行账户对于债权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债权人将借用人及出借人一并起诉。也有债权人仅仅起诉账户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与账户出借人无合同关系,账户出借人不能说明自己获取款项有合法有据,导致账户出借人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也有借用人起诉出借人的诉讼。由于出借的账户收到汇款后,出借人将款项转交给借用人时无款项交接的手续,甚至未保留证据,极易产生纠纷。
出嫁的女儿和儿子没有赡养义务区别。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就是说,女儿和儿子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我国立法为了保障父母能享受被赡养的权利,在立法的原则上,规定了儿子和女儿都属于老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都有权在法定程序之中,对老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原则,基本上是平均的。因此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砸坏车辆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民事赔偿,对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砸车的当事人需要按车砸毁车辆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一同喝酒的人死亡,陪喝的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须赔偿。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造成人员喝酒死亡的,陪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强迫他人饮酒造成他人死亡;2、明知他人不能饮酒依然劝酒;3、未将醉酒人员安全护送回家;4、在他人酒后驾车未进行及时性劝阻导致他人因酒后驾车发生车祸死亡。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当事人自身情况决定,一般需要支付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第一,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第三,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第四,支付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车辆被保全,30日内对方不起诉,可以去提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申请提取车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财产保全解除。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在现代社会,权利遭受侵害或权利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原则上不能自力救济,而应当诉诸公权力,请求司法机关做出于己有利的判决并强制执行之,以排除侵害或实现权利。当事人违法实施自力救济,造成他人损害,可构成侵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垄断暴力并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原因在于自力救济泛滥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导致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丛林状态。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公力救济可能难以及时获得,私人若不立即采取积极行动,将导致严重后果,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自力救济。换言之,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以自力救济为例外。在学理上,自力救济可以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卫行为又可以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现时之不法侵害,所为之必要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前述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即便造成他人损害,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一般应考虑几点因素: 1、可视门铃等的摄录范围。可视门铃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决定了摄录范围的大小,如摄录范围覆盖相邻方的必经通道、出入口以及摄录到内室空间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并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威胁、侵害。但是,可视门铃的摄录范围虽覆盖了部分楼道、楼梯间等,但因可视范围有限,且采取了必要遮挡措施,在其他业主正常出行的情况下,并不会记录其他业主出入信息及内室空间等,则可视门铃的使用和造成的影响可能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 2、可视门铃安装的必要性,虽然法律并不明确禁止安装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但并不意味着个人安装可视门铃不受到任何限制,业主在安装和使用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手段减少对他人隐私等合法利益的影响,并应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在仍可能对他人隐私造成威胁且相邻业主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应考虑安装可视门铃是否必要,如所在住宅已有较为完备的监控设备、防盗设备,或小区物业有完善的出入管理制度以及夜间巡视服务等的,则可视门铃并非必要,对于造成侵害的应承担责任。 3、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可视门铃具有的摄录等功能,可能涉嫌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个人行踪轨迹信息的采集,对于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产品而言,生产商在产品投入市场前有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所开发的信息存储和处理平台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措施。因此,对个人而言,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有利于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时防止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如确已尽到注意义务的,在考虑是否责任承担以及承担责任时与生产商的责任比例应有所区别。 4、是否违反业委会决议或物业管理规定,在少数的小区中,如有明确的业委会决议或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安装可视门铃的,则业主应遵照履行,擅自违反相关决议或规定的,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车贷公司不给钥匙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的,协商不好的话,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起诉维权处理的。 当然起诉首先要满足一定的个条件,法院才会受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过了三年诉讼时效还可以起诉。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失去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权利本身及请求并不消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