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被打断了,这个是需要司法机关对伤情进行鉴定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使别人重伤,则有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此之外,受害者的谅解书和对伤者的积极赔偿对量刑也是有影响的。 如果腿只是骨折了,那么轻伤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出庭缺席判决的后果。不出庭参与庭审,就没有办法进行质证,就有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如下:1、不出庭缺席判决的后果是需要承担未能辩护,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不出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由不出庭一方自行承担没有辩护的不利后果;2、如必须被告出庭的案件,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会采取拘传措施;3、判决后被告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执行期限一般六个月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有终结。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关系。物权又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常见的合同关系、亲子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调整。
法院打电话不接的情况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无法联系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另外,还可以实地去被告住处(或工作地)查看核实,然后联系此案主办法官,让法院直接派人上门送达;提供被告联系地址,告知法官,通过邮寄送达;通过电话传唤的。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实危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存在的当事人给予特别保护。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中具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违法的。 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予执行裁定只能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法院之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非诉法律文书,而不能适用于法院自身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醉酒死亡赔偿标准未在法律上进行规定,犯罪者因过错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死者自愿喝醉,同桌的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死者在同一桌子上的人们不断劝说喝酒时喝醉了,那么在同一桌子上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如果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并且酒店工作人员已履行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则受害人只能向侵权者要求赔偿,餐厅可获豁免。餐馆不履行职责,发生故障的,应当在故障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旅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则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证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依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延期审理】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