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在《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和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包括: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
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1、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一部关于公司这种最重要的商事主体组织,运行的主体法律规范,是一部组织法。民法则主要规范非商事的民事主体行为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商法合称为民商法。 3、民法和商法都是调
成年人监护的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当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不需要监护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后,第一监护人应该是其配偶。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民法总则保护环境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公司住所确认的大原则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