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享有有限的人格权,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参见《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 自然人是一种有机体,是活生生的一类生物,而法人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只不过是运用了法律技术的结果。这决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利益的返还情况有三种: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 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意义上有广狭之别。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新民法总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 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时间: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