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有: 1.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
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总则》将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适用于普通民事纠纷,像交通事故纠纷、离婚财产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等。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和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的内容就是关于公民侵权责任的认定,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法总则合伙负责人是法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
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