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合同效力规定有冲突优先适用与《合同法》,我国对于合同效力的判定在合同法中作了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合同法是民法的特殊法,也可以说是专业法,而《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事务的一般法,所以在两者发生冲突时适用《合同法》。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第144条,仅说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个纯受益的这样一个行为的效力做出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
《民法总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绿色、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1、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2、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具体解释如下: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个人信息有了保障:《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 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难以同时适用,必然会产生哪一种责任优先适用的问题。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 即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