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会有一定的股份和分红,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而是由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产生,没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但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都由法人承担,只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由法人代表本人承担。
不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认可,只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人以股东身份入股,会决议跟股东为自然人或二者皆有的股东会决议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在股东签名处,自然人股东是签名(严格时按指模)、法人股东是盖章(最好加上该法人的法人代表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一般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法人拟制学说认为,法人没有意思能力,不能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认侵权行为的代理,因而,法人机关或其他成员侵权行为的后果不能由法人承担,法人无侵权责任能力。
发起人一般是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公司设立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起名、起草公司章程、开户、验资、工商登记等,是公司发起人做公司设立的必需的行为。 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的,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如公司等,当然也有公法人,如法院等。 法人代表人是在法律上能代表该法人的自然人,他履行职务的的行为就是该法人的行为。如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在对外的文件上签字的人。
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就终止,法人资格消灭,所以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人代表作为股东,未如实出资或者投资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权益等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