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不可以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现在的小区一般都会有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有些物业管理公司有代收水电费的服务,但是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要收手续费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水电费原则上是由供水供电公司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可以代收水电费,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居委会不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当地政府为便于管理和服务群众而组织和支持的,不是小区房产的产权人,没有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物业公司的选聘权利在各位业主的手中。
业主能要求解聘物业公司。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一是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所签合同规定; (2)二是需要小区入住或现有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业主同意辞退。
业委会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 成立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物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保安如果是物业公司聘用或雇佣的人员,其在履行物业公司安排的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到了业主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利的时候,就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注册物业公司的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资质审核阶段:公司投资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向机关部门提交备选公司名称字号,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2)物业管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阶段:向工商局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材料的审查等。 物业公司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三级暂定除外);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根据上文中关于企业法律责任的阐述,劳动者还可在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要求企业加发相当于其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综合来讲,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1)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在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除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将在受理之日起15内向企业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这种情况不能够拒交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法规限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借口拒却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法时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商定以及相关限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借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可以加价卖电。小区物业高价收取电费不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因此,当地电费收费标准是多少,物业代收电费的,只能按当地标准收费,不得高价收费。如果高价收费,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价局等部门投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