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免责适用以下事由: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三)其他免责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办公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计算标准的赔偿范围,就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的。 《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是: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 3、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 4、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鉴定进入现场问题。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一)不可抗力。(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三)其他免责条件。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法包含以下几种: (1)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产生。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成立应急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 (3)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各国各地的产业结构不同。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特征: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