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有以下内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巨灾保险的对策:一、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二、建立限额赔偿原则三、加强个性化程度。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些污染环境行为是由于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不同主体的确认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侵权解释全文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基本规定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等。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责任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
可采取下列措施完善: 1.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2.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 3.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技术标准。要全面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或行业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准确测定行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实际污染与危
环境污染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的处理方法是由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