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经济型裁员,应当依法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有: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强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强制员工进行加班行为属违法之举。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欲延长工作时长须先行与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机构及劳动者本人进行充分的协同协商达成共识,切实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小时的合法范围。 若雇主使用诸如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逼迫劳动者进行超时的劳动,那么被害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当前的劳务合同,无需提前向用人单位作出任何告知。 对于那些在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发出公开警告,勒令其限期加以整改,同时亦可以对之实施罚款等惩戒性措施。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其他。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是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二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缴纳。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并购后裁员的主要原因有: 1、企业战略的重新定位和文化理念的冲突; 2、降低成本、缩减费用,解决短期资金短缺和财务难关; 3、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和企业的效率提高。 4、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减少员工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