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出钱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及时为其申请社保登记并缴费;如果单位不按时缴纳的,则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一般是不可以使用童工的,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 如果单位每招一名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对其处5000元罚款; 并且用人单位需在限期内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承担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有下列解决途径: 1、协商。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 发生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 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随意让劳动者加班是不合法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 2、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个人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单位不配合,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投诉不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首先,劳动者已构成了刑事犯罪,其次是劳动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行政拘留时,显然劳动者并未构成刑事犯罪,其行政拘留措施更不等同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将行政拘留列为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在此情况下,当劳动者被行政拘留时,才能够直接适用“严重违章”的规定,单位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发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进行工作,则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也成立: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者有多种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一个相对直接且有效的维权方式。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协商或者调解,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但用人单位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比如恶意拖欠、转移财产等,还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