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约定排除可以吗: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也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所以留置权是可以约定排除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两者区别如下: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应注意的问题有: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消灭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
留置权的清偿规定是: 1、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留置权产生的依据是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就是留置权的产生依据。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为: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的效力体现在: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