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
《民法总则》中规定关于遗嘱监护前提有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监护《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正常的成年人是没有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有监护人。监护的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约定监护四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如果确认监护人是由于故意监护不力致人死亡的,是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人死亡还要区分故意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这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指定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变更子女监护权有以下方式: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夫妻双方离婚后,仍然对其子女有监护责任,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