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高法院规定的,每个案件承办人都必须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方式一:向法官所属法院反映 1.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 对于法官收受贿赂,态度恶劣等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法院监察部门(如区县级一般设有监察科)反映,法院监察部门电话是向外公开的,可以通过查号台或网站查询。 受理内容:主要是违规违纪。 2.向法院院长反应 法院院长对于法院的管理可分为审判管理 、司法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法院院长对审判具有领导责任。关于审判内容的投诉,如果法官违规偏袒证据确凿,在审判前可以向法院院长反映。 受理内容:违规违纪方面的,审判程序不合理,审判内容不公正的,主要是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向院长反映。 方式二:向检察院反映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如果你认为法官有违纪违法或判决不公,枉法裁判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受理内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判决不公正的。 方式三: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若认为执行法官存在违法乱纪,可以到法院当地的监察委员会或纪委投诉举报,对法官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法院所属的纪检部门没能根据事实解决问题,可以依次向上级纪委反映这个问题,如各省市的纪检部门,也可抓住上级党委进行纪检巡查时进行反映,如向中央或省的巡视组反映。 受理内容:由于纪委或监察部门不是法律监督部门,所以主要受理法官违规违纪方面的情形。
(1)构建监督机制 监督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基础。只有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落实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为构建监督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应扎实做好廉政宣教、风险揭示、三谈两述和函询、权力监督制约、监督检查等基础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主体、职责、方式手段和频率,形成长效机制。其中,廉政宣教是基础,风险揭示是手段,监督检查是保障。(2)构建执纪机制 执纪是实践四种形态的核心。构建完善的执纪机制,对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给予相应处理,才能有效实践四种形态。基层央行应通过做好线索处置管理、纪律审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推进完善执纪机制。 (3)构建问责机制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强力问责可以倒逼责任落实,进而推动从严治党、从严治行,为有效履行基层央行职责保驾护航。基层央行的问责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对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重点在于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履职问责,重点在于依法行政、合规履职。 (4)构建结果评价运用机制 应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通过科学设定统计指标、评价指标等,评定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从而推动促进四种形态的落实。构建良好的结果运用机制是监督执纪问责机制的补充,例如,将廉政教育情况、监督提醒情况等作为第一种形态的考评指标;将开展党纪轻处分情况等作为第二种形态的考评指标等,整体评定责任落实情况。另外,针对执纪问责的结果,应制定相应制度办法,构建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将执纪问责情况与评优评先、工资奖金、干部提拔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处置结果,倒逼四种形态落实。
群众监督就是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能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因为党的宗旨使命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意义在于这是一种宗旨使命决定的必然要求。服务得好不好自有人民评说,人民群众有义不容辞的监督责任和权利,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自然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对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并且《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几种基本权利,其中就包括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同该院的审判委员会,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标准实施监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监察法》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