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1、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若单位有部分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企业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1、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若单位有部分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企业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1、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若单位有部分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隐瞒、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隐瞒、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隐瞒、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用人单位瞒报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而瞒报的,会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为您详细解读谎报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在任何安全事故现场,若负有向相关部门上报责任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或故意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使得事故后果进一步恶化,相关情节严重者可引起死亡人数显著增加,及: 致他人重伤数量高达三人及以上,实施情节较轻者则会造成经济损失额严重上升至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更有甚者使得事故救援无法及时、高效地展开,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