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是提起公诉,二是继续侦查。 1.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提起公诉,另一种是继续侦查。 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无效居间合同有如下: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宪法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确认性规范。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2.禁止性规范,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原则与基本精神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宪法的 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 义务提供依据。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证件类型”一词常见于银行开户、手机号码开户,以及一些需要出示相应身份证件的场合,指的是申请人出示的,可以证明某种身份的证明文件的类型。 生活中较常见的证件类型有如下一些: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部分其他证件,例如律师证等也可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从而成为证件类型中的一种。
破案手段如下:(一)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手段是指在侦办各类犯罪案件中,为获取有关犯罪案件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等,由专业人员通过专门程序所依法秘密采用的专有技术、方法、手段和措施。 (二)刑事技侦手段 运用技侦手段发现和揭露犯罪,是世界各国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普遍做法。 (三)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 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3、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4、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农合是为农民量身打造的一款保险,新农合每年只交费一次。以下这几类人员是可以不用交新农合的: 1.低保户以及贫困人员。国家对于农村扶贫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基本上各大政策都放到最优惠,低保户和贫困人员是可以免缴纳新农合的。 2.重度残疾人员。一般被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已经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这类人也需要经常治疗,国家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也是规定可以免费的。 3.烈士家属。 4.已经缴纳了社保的人员,也是不需要交新农合的。
谎报险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物权的种类如下: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