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在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产生的租金能否主张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
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
经营餐饮及住宿业的企业经营收入无法支付租金,企业可以与出租方协商降低房租。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想要更改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房屋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 【法律依据】
受疫情影响,小区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的,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因新冠病毒疫情致使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从公平原则讲不应由租户一方承担; 建议由双方协商损失分担及后续租赁合同履行事宜。法律上,新冠病毒疫情虽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但涉及具体的举证与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
受疫情影响,小区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的,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因新冠病毒疫情致使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从公平原则讲不应由租户一方承担; 建议由双方协商损失分担及后续租赁合同履行事宜。法律上,新冠病毒疫情虽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但涉及具体的举证与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
在疫情期间,租户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减免租金。如果没有导致租户不能按合同履行; 此种情况则不能视为不可抗力,租户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的,存在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在疫情期间,租户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减免租金。如果没有导致租户不能按合同履行; 此种情况则不能视为不可抗力,租户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的,存在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租户提出要对疫情期间或政府部门采取防疫措施期间的租金进行减免,业主的处理方法有: (一)建议先查阅租赁合同中是否已就此类情况存在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二)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约定,且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确实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 建议租赁双方可对租金减免进行友好协商,根据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免除租金或部分减免租金。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