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提出要对疫情期间或政府部门采取防疫措施期间的租金进行减免,业主的处理方法有:
(一)建议先查阅租赁合同中是否已就此类情况存在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二)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约定,且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确实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
建议租赁双方可对租金减免进行友好协商,根据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免除租金或部分减免租金。
(三)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约定,且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并未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
租赁双方可本着互相体谅、共同进退的态度,根据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对租户经营造成的实际影响;
对租金减免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