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
竞争性谈判开标流程: 1、采购预算与申请。 2、采购审批。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谈判小组。 5、编制谈判文件。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7、谈判。 8、确定成交供应商。 9、评审公示。 10、发出成交通知书。
竞争性磋商二次流标后采购人需要重新评估采购方案,确保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可以重新公告磋商采购,进行第二轮磋商,第二轮磋商仍无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考虑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竞争性谈判一般不需要挂网公告。进行竞争性谈判需要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即可。
竞争性谈判转单一来源采购条件是: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无法达成预期的谈判结果,只有特定的供应商可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者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可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