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询问笔录是不能定罪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询问笔录格式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二)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 (三)尾部: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询问笔录范文应包含一些内容: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二)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 (三)尾部: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派出所做笔录不会留下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效力如下: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
检察院做笔录的次数,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不限次数,直到事实查清,从司法实践来说,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作的讯问笔录,为了保证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至少讯问三次以上。 如果是对证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一般一次也是可以的。 去检察院做笔录的话,是检察机关对笔录存在疑问要求公安重查一次。证人就去检察院再做一次笔录就好了。对嫌疑人来说,是对刑事侦查的程序。如果是真的犯罪了,还是建议早点认罪,
诉讼活动中的辨认笔录不属于书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辨认笔录签字有以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根据实际开庭的情况记录。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
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