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签字有以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