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 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1、实行单独编制预算。 目前,在财政预算中,预算科目设置的“类”“款”“项”“目”四级指标中,“三公”支出并没有专门列。一般三公经费主要涉及两大块预算资金,一是基本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了单位零星开支的一般业务接待、小型会议经费、车辆交通经费,保障单位日常运行。二是特定的专项经费,有车辆购置经费,大型会议、公务活动等专项业务经费。从我区的实际的的运行和效果看,一般车辆专项购置经费由于与车辆编制挂钩,因此即使安排了购车经费,但无购车指标,年底预算调减,所以支出的情况与决算基本一致。但以各种专项业务活动名义支出的接待、会议、考察等经费,由于无具体的标准,造成部门随意性支出很大,会议过多过滥、发放纪念品、旅游、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所以,在新科目体系设置尚未出台的条件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有关科目下设置明细,有必要对会议、接待这类的专项支出单独预算,防止变相隐藏于业务等其他项目中列支,为提高预算透明度提供保障。 2、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性的预算定额标准。 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三项经费支出,除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政策措施外,必须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性的预算定额标准,并与公务卡的推行、国库单一账户、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部门随意性支出冲动,才能避免为形式上的零增长而做假账,才能使执法有理有据,有现实操作性。各部门人员数量不同,工作职能也不同,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近年的实际支出情况,拟定一定时期各类层次会议、接待费用、车辆运行等基本标准,并依据部门的业务性质差异,实行一定的分部门上下浮动比例,并公布于众,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3、实行“精细”化管理。 加强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与支出监督管理既是财政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支出标准是三公经费预算的前提和首要条件,实际执行中就要精细化管理。为提高预算约束力、增强事中监控有效性和执法监管奠定基础,即对于人代会通过专项经费,实际执行时,预算单位仍需向财政业务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预算明细资料进行审核。特别对涉及会议、接待的支出,需说明地点、天数、人数、及用餐标准等,坚持财政预算审核先行,并强化费用结算管理,对超标准或没有预算的列支坚决予以纠正,扣减预算,并与下年度的预算挂钩。结合我区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理的方式要求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办法》进一步明确征信全流程业务规则,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画像、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信用反欺诈等征信服务,应用于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等活动。
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中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国家实施强制认证产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防止存在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所以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