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交由了捕诉部门统一办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或者释放的程序。这个程序可以由检察院主动启动,也可以由近亲属或者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启动。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但不属于羁押措施,刑事案件的羁押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两种。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超过37天,仍没有向法院提请批捕的,就是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其家属或辩护律师,都可以要求警方放人。如果警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放人,又没有提请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向相应的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投诉,或向上一级的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投诉,尽可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可能需要羁押,羁押需要满足下列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羁押必要。
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穿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件刑事案件中,用心用情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拘押与羁押的区别是适用条件及发生时间和执行机构不同。羁押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而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执行机构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最高检、最高法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有一条是“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如果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是有可能被减轻处罚的。同时,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