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公司股东变更有以下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2、工商局做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议。 3、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的股东决定是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但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草案的认可。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
公司法股东的权力如下: 1、知情权; 2、表决权; 3、收益权;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在我国股东转让股份的,首先由转让前的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然后再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修改章程,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
股东的基本责任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 董事的基本责任如下: 1、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 3、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