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责任原则规定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可以担任董事会的成员。《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知情权规定如下: 1.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如下: 1.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111条规定,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地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起诉股东,要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分析,关键在于判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是同一主体。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控股股东有下列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股东虚假出资后果: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资的,但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以下方式实现撤资的目的。第一种是股权转让,第二种是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