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冷静30天。法律规定,冷静期只存在于协议离婚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不予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男女双方选择自愿离婚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然后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没有撤回申请的,期满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立即解除。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可以诉讼离婚,但不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可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双方自愿离婚写协议的要求有:1、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自愿离婚确实需要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期限被称为“冷静期”。
即使双方自愿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仍然是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约定,也是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签署协议书后,双方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不能在外省民政局办理,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若双方在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领取离婚证,则离婚申请自动失效。后续如需离婚,需重新提交申请并再次经历30天冷静期,或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协议离婚必须经过30天冷静期,而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