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担任。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可以。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其并没有对董事会成员是否为双数作为禁止规定,所以董事会人数可以是双数。 但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时候,应尽量避免双数的出现,这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董事会表决的时候,不会出现不同意和同意的票数一样多的情况出现。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是的。 公司减资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作出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减资的程序中,减资协议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要公告或通知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有提出清偿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机会。公司减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公司董事会进行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关程序如下: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区别:职权不同。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严格划分职责权限,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经营管理与决策事项。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持有3%以上股份才能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产生办法: 第一、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即拥有推荐董事的权利; 第二、上市公司股权一般比较分散,持有15%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例子很多的; 第三、有一种关于选举董监事的投票方法叫累计投票制,确保中小股东的提案权; 第四、董事可以不是股东; 第五、选举程序大致是有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即生效,当然这个过程当中独立董事要发表意见,交易所也需要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不需要。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的职权,但是公司设立子公司是对外投资行为,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延期需要过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