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董事会存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有限公司(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股份公司中。 根据《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公司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是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全资子公司就是《公司法》上所说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由股东一人决策。如果子公司的股东是母公司,就由母公司决策。
董事会成员变更需要申请公司备案登记,到原登记的工商分局申请。 董事会成员变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可以是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此可见,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和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以及表决人数有关的,只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即为有效。
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清算期间存续,所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公司董事会还存在。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但是可以列席会议。
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那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规定,股东会有决定变更名称的的权利,那么就无需董事会决议。如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一般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变更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