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职责包括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不仅仅是学校的投资,还掌握着学校的资源和发展方向,对学校创立之后的发展影响巨大。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等等。所以,董事会是一个公司的决策机构。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