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先需要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然后阐明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处罚情况,还需写明撤销的处罚的原因以及更改后的处罚决定,最后注明日期,由被送达人签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
在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时间到期后或者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后再次合议以后,就发处罚决定书,一般是一周左右。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时间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下发的,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当场交付和事后送达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
环保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是合理的,但因为当天不足一天,实际计算天数时,从次日开始完整计算。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记载的事项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有以下规定:根据《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