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 4、期限。
1、国务院所设定的行政法规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但是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设定。 2、《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若被行政当局吊销了某项行政许可,通常乃是因为相关个体或机构出现了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情由。 值得注意的是,吊销行政许可的过程并非行政强制手段,而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不得擅自更改。 在法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方可进行相应的变更操作。
行政许可申请一般不可以口头提出,需要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 (检)、登记、会审等。 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 (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 许可证具有确定力。 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二、变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动内容、方式或性质发生改变,原许可证不能适用。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 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