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违法辞退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合法辞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双方产生纠纷的,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1、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宅基地补偿费,以被征收宅基地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征收宅基地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按具体情况确定。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强拆违章建筑的,不予赔偿。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员工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进行赔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就需要赔偿其二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来算。
1、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来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该部分补偿就是谁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
我国目前对于宅基的的拆迁各地补偿政策不统一,可能存在一个项目一个区片一个政策的问题,是否合理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对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依法维权。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草原临时征占用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并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参考。临时征用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损失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补偿: 1.征地补偿费; 2.拆迁补偿费; 3.征地规税费; 4.退回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5.根据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赔偿。 1.征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征地补偿费的性质,是土地所有权“转权”时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的费用,如有“转嫁”土地使用者行为,在补偿时应计算在补偿成本中。 2.拆迁补偿费。根据相关法规,拆迁房屋,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 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补偿。补偿只针对合法的建筑,对于违法的建筑是不存在补偿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有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山林征收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 2、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