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征地补偿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2、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在补偿方面,解聘和辞退的区别主要体现为被辞退的劳动者可能并不能获得补偿金,这是因为职员在出现不思进取等情形时会被解雇,而出现违法、乱纪情形的时候会被辞退。 显然,与解雇相比,单位辞退的是有过错的职员,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过错职员被辞退的时候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土地的征收、拆迁各地补偿政策不统一,可能存在一个项目一个区片一个政策的问题,是否合理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对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依法维权。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补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降工资被迫离职的,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强迫劳动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辞退职工不用补偿的情形有: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 2、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自留地征收有补偿,自留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十年老职工主动辞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被违法辞退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