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要约的一般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不是。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