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要约不是合同成立的时候,如果通过发出要约的方式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作出的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才成立。
发出要约邀请,作出承诺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