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两者的实质: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到达)时发生的,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邀请有以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成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成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成为受要约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拍卖公告。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
口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聘用要约不入职算不算违约最终还是要看企业是否追究其责任,按照正常的情况来看,这属于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有哪些分类: (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
要约承诺:合同法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