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只能对要约作出,承诺只能对要约作出内容一致的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口头要约生效时间,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两种意思表示的口头要约生效时间不同。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要约人指的是当事人向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受要约人指的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能够承诺其要约的对象。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
要约邀请包括: 1、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2、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
要约邀请行为主要有五种: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