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需要看其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主要事实部分,若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 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
一、仅凭借证人证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证明力较低,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除了掌握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实践中需要对其效力加以认定。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要是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一般是不能以此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证据种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证据进行分类。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证据证明力,是
证据种类电子数据类型包括: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一、证据收集方法: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实验。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三)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依据。对证据的审查是我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性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实本来的面目,而不是通过人的主观分析、推测或者直接判断出来的,甚至是人为伪造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和事实之间要有实质性的联系,而不仅仅只
证据三性要求是: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
证据确凿打官司是否要请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决定。因为律师出庭打官司的前提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具有的委托代理权限。因此,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请律师出庭。 另外,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然,这一诉讼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